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42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李雅臻、黃嘉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所示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17,575,380元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本票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