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431號聲 請 人 林陳彥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寶盛即楊非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2紙(票號TH554377、CH826054)。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