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620號聲 請 人 廖庭軒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債務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及商業登記資料;若為獨資,請提出獨資負責人張榮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