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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6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637號聲 請 人 黃冠豪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定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利息請求利率為何?(若未約定利率,得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但亦應載明於請求事項)。

三、 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