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637號聲 請 人 黃冠豪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定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利息請求利率為何?(若未約定利率,得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但亦應載明於請求事項)。 三、 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