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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6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652號聲 請 人 蔡嘉欣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其磊、鍾雅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鍾雅「葳」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為「陸拾萬」是否有誤?

三、承上,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600,000元之本票原本。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