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81號聲 請 人 翁育源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鄧蕎鎔即鄧宜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提示日為何?(無提示意旨。)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㈣確認請求事項第2點「利息約新台幣12,16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