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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33號聲 請 人 陳美璇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添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查本件票號CH482208、CH482224本票二紙,應繳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於雲林地方法院已繳1,500元,請再補繳1,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