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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61號聲 請 人 劉錦興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森豪、張雅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張雅「惠」之姓名是否有誤(惠或慧)?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

日均為「113年11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2月5日不相符。)(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