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72號聲 請 人 翁良吉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PHROMTHA THANAKRIT 他那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費為1,500元)㈡確認「聲請事項」欄記載相對所簽發本票金額「陸萬元」
之記載、「事實理由」欄記載「本金均未獲清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聲請事項請分別記載票面金額、欲請求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利率)。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PHROMTHA THANAKRIT 他那克(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