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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77號聲 請 人 方鴻彬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荣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張「荣」彬之姓名是否有誤(荣或榮)?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