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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92號聲 請 人 劉品鋅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晉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示日為何?(無提示意旨。)

三、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