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55號聲 請 人 蔡重明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少祐即洪郡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
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聲請費應繳新臺幣1,500元)㈡請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金額為何?
(因聲請狀上未載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