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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92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姚俊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明本票到期後曾於何時、何地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依相對人在監紀錄,其於本票到期日前之民國113年11月8日即已入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