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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8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129號聲 請 人 侯嘉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李政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繳1,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

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聲請費應繳新臺幣3,000元)㈡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㈢請詳細敘明本件之聲請事項及聲請之原因及事實。(內容

應記載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等)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