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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42號聲 請 人 蔡雅雯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荃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補正本票原本1紙。㈢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