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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71號聲 請 人 呂宜芬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德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提示日為何?

三、確認聲請事項為何?(請敘明本票之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