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71號聲 請 人 呂宜芬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德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提示日為何? 三、確認聲請事項為何?(請敘明本票之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