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019號聲 請 人 王宏紹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家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民國114年4月27日是否有誤?早於發票日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