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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466號聲 請 人 賴彥蓉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賴宏仁之繼承權,惟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苗栗縣○○鎮○○里○○0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