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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498號聲 請 人 陳保源律師(即被繼承人倪澤康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亦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完成上開職務及申報遺產稅,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遺產稅之繳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二)敘明聲請人已完成之遺產管理事項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