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507號抗 告 人 徐辰星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就115年度司繼字第1507號拋棄繼承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
7 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