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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574號聲 請 人 陳献章會計師即被繼承人陳石溪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石溪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玖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石溪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石溪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履行職務有聲請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強制執行等,因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現由本院執行處執行中,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石溪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公示催告(102年度司家催字第89號),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履行上開職責,亦據其提出遺產清冊、本院執行處通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及相關書證影本附卷可稽。按遺產管理係屬公益性質,與一般執行業務擔任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案件之律師、會計師酬金尚有不同,自不宜依一般市場價格給予報酬(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6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多寡及聲請人就本件管理遺產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復斟酌被繼承人名下財產業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中,尚有其他債權人債權待受償等情,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繁雜程度。執此,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9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