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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377號聲 請 人 紀桂銓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葉惟辰即葉士誠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葉惟辰即葉士誠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葉惟辰即葉士誠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

13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惟辰即葉士誠(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嗣後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且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鈞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滿,茲因被繼承人尚滯欠金融機構債務計新臺幣(下同)882,608元,然被繼承人所遺現金遺產尚不足以清償債權,聲請人為清償債權,自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爰依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而被繼承人之現金遺產並未足以清償債權,亦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清單、存摺明細等影本在卷可證,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附表: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編號 土地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427平方公尺) 12分之1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14.36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99平方公尺) 12分之1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9平方公尺) 12分之1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7.71平方公尺) 12分之1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6.72平方公尺) 12分之1 7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面積:244.35平方公尺) 10分之1 8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面積:736.98平方公尺) 20分之1 9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71.6平方公尺) 20分之1 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48.62平方公尺) 20分之1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04.39平方公尺) 20分之1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61.27平方公尺) 20分之1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97.1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分之1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25平方公尺) 12分之1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