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697號聲 請 人 尤亮智律師即陳義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義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義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37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義雄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且為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因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中,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374號裁定選任為陳義

雄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有該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可憑,復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調查被繼承人遺產、編製遺產清冊,復為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等情,亦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臺中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資料為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其所執行之職務內容除例行性職務外,另有進行相關強制執行程序,並就被繼承人所遺南投縣○○鎮○○段0地號土地與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相關災修復建工程進行協調等保存遺產必要處置之行為(詳本院114司繼2374卷宗,聲請人114年10月29日家事陳報狀暨其附件南投縣竹山鎮公所函文),可見聲請人辦理執行本件遺產管理事項,確實付出相當之心力。本院考量本件之公益性及受法院選任處理事件之個案繁雜性,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聲請人已為管理遺產之上開工作內容、代為支出管理費用、以及將來尚需進行債權清償分配、財產結清事務等一切情狀,認酌定其報酬為50,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