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699號聲 請 人 紀敏滄會計師即蔡秀郁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蔡秀郁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5,000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秀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1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秀郁(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管理及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情事,另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3,637元,因而被繼承人有變現價值之資產已清理完畢,為此聲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102年6月17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16號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業經本院職權查詢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查處債權人主張債權事宜、清查被繼承人遺產、變賣不動產、調解處理保證債務、申報遺產稅等情,亦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信託履約保證、履保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函、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閱卷費證明單、民時新聞報分類廣告費收據、臺中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調解聲請費用證明、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手續費收據、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軍功分行函影本等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兼含公示催告、清查被繼承人遺產、變賣不動產、申報遺產稅、清償債務等事項,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且無其他訴訟程序進行等事項,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35,000元為適當。此外,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以外,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相關費用,倘該費用為共益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核銷),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第142條、第1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