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815號聲 請 人 蔡宗隆律師即被繼承人王南彬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南彬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南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18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南彬(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期間,進行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查調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撰寫陳報狀及函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稽徵所等工作,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臺中市立仁愛之家移交清冊、存摺、骨灰領據及切結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遺產稅申報書及事務所函文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5186號及114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予認定。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函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被繼承人是否欠稅等管理遺產行為;聲請人已進行前開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須將被繼承人所遺現金辦理歸屬國庫。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約1年餘,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又斟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7,999元,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35,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