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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104號聲 請 人 張馨方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具狀敘明與被繼承人蔡明輝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昀達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