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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390號聲 明 人 謝佳娟 現於臺中市○○區○○路0○0號8工0599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謝崑榮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此有全戶戶籍資料表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昀達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