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546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李正偉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昀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