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375號聲 請 人 李易璋律師關 係 人 陳金春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黃献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關係人陳金春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献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陸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献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陳金春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黃献章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搜索遺產、債權、陳報遺產清冊、編製代墊費用明細表、進行訴訟等,然因被繼承人之存款僅新台幣556元、三輛汽車殘值極低,座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權利亦屬公同共有,處分困難,是被繼承人遺產已不足清償聲請人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為此聲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請求由關係人代墊本件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献章之遺產管理人,且已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程序,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完成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遺產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相關民事書狀等為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其所執行之職務內容除例行性職務外,另有進行相關民事訴訟程序,可見聲請人辦理執行本件遺產管理事項,已付出相當之心力;又被繼承人名下僅餘少數存款、三部汽車及公同共有之土地,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確有難以受償,致影響其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意願,而有命關係人墊付報酬之必要性。綜上,本院考量本件之公益性及受法院選任處理事件之個案繁雜性,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聲請人已為管理遺產之上開工作內容、代為支出管理費用等一切情狀,認酌定其報酬為6萬元為適當,並由關係人先為墊付。又遺產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