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925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李宗澤相 對 人 紀桂銓律師(即被繼承人蔡進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遺產管理人報告遺產狀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蔡進生之遺產管理人紀桂銓律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報告管理被繼承人蔡進生之遺產狀況。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進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並得依職權為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8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49條之規定。次按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民法第118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進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且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業經鈞院於112年11月8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395號裁定選任紀桂銓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又紀桂銓律師雖已向鈞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並於113年4月16日向鈞院陳報關於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將出售,然並未再報告其後之遺產狀況,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報告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進生於000年0月0日死亡,本院於112年11月8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395號選任紀桂銓律師為被繼承人蔡進生之遺產管理人,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進生之債權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之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3395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紀桂銓律師雖確實已於113年2月16日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並於113年4月16日向本院陳報關於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將由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之1條第1項出售,惟並未說明該土地是否已出售、出售之價格為何等情,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蔡進生之遺產管理人紀桂銓律師報告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昀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