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債 權 人 祭祀公業伯叔嘗法定代理人 劉權慶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偉燄、劉偉勝、劉棕漢、劉宗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1紙,因無清償日,無從認定清償期是否屆至?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