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債 權 人 張妤甄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麗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2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惟債權人於民國115年6月9日之陳報狀仍未補正2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