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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125號債 權 人 王伊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億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因借款關係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

5%計算)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9月3

0日」?㈣提出債務人億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