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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債 權 人 吳明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念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向國泰世華銀行信用貸款已負擔之利息、帳務管理費、違約金、提前清償之費用、手續費之總額。

㈡承上,前開信用貸款是否已全數提前清償,如是,請提出清償總額之證明。

㈢請補正本件請求之借款金額。(即借款總額扣除還款金額)㈣兩造借款契約並無一期不履行視為全數到期之約定,請補

正得一次請求履行之釋明文件,或目前已到期未清償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