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151號債 權 人 吳煥棕即臻泓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孟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狀附工程報價單所載「臻鴻翻修工程行」與本件請求有何關聯?並提出債權人得以向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得以釋明兩造有成立承攬契約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具兩造簽章之承攬契約書)。㈣提出LINE對話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