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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256號債 權 人 齊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麗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斐慧、JESSE COCHRAN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雙方施作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向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查詢債務人JESSE COCHRAN之入出境及在台住居所資料。

㈢補正債務人預付款973,920元、600,000元、544,350元、345,765元4筆匯款收據影本。

㈣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