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256號債 權 人 齊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麗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斐慧、JESSE COCHRAN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雙方施作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向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查詢債務人JESSE COCHRAN之入出境及在台住居所資料。
㈢補正債務人預付款973,920元、600,000元、544,350元、345,765元4筆匯款收據影本。
㈣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