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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258號債 權 人 温敏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騰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13900元之依據為何?(台端所附保管金錢契

約記載115年6月11日返還債權人。還款切結書紀載115年3月21日起每月還款15000元,算至5月21日還款三期,應為45000元)。㈡確認債權人為何?(台端所負保管金錢契約記載代温敏如保

管新臺幣123,400元,還款切結書則記載好棒棒運動彩券行。)㈢提出好棒棒運動彩券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如為合夥,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