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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264號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佐田 雅史代 理 人 吳源霖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學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車號000-0000號車輛登記資料,並釋明該車號為債務人所有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