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531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林逸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統編:00000000】㈡確認林逸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14,926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具兩造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㈤陳報兩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㈥確認利息起算日記載為「115年5月6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㈦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