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533號債 權 人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購買商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
㈡請陳報請求金額102,500元之計算式。
㈢請確認「施政宏」究為「債務人」或「僅為食況主國際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㈣請提出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