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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5936號債 權 人 昕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政隆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陳宥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陳宥廷之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聲明。

㈤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提示日為何?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貸關係請求

,應以法定利率5%計算)㈦確認債務人為陳宥廷是否有誤?(陳宥廷已歿,無當事人能

力,請更正債務人為陳宥廷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