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朱怡玲債 務 人 彤心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羽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4,98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