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魏郁芳即魏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5,3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魏郁芳即魏雯欣分別於⑴民國95年9月29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⑵民國9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65390元整,及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1539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㈣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
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無任感禱。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627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000元 魏郁芳即魏雯欣 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65390元 魏郁芳即魏雯欣 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65390元 魏郁芳即魏雯欣 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