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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債 權 人 蔡娟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苡安即蕭清松之繼承人、巫美純即蕭清松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蕭清松之⑴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

完整繼承系統表、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⑷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請

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