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1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姚向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鐿顯即劉進田之繼承人、劉恩如即劉進田之繼承人、劉櫻慧即劉進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

範圍內付「連帶清償責任」?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劉進田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劉進田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