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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386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陳文筆債 務 人 A01即A04之繼承人

A02即A04之繼承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①債務人A01、A02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491,1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債權人如對債務人A01、A02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文筆給付之。

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A01、A02負擔,債權人

如對債務人A01、A02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文筆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被繼承人A04於民國109年3月1日起邀同債務人陳文筆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三筆①5,760,000元、②1,180,000元、③1,98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為①25年、②20年、③20年,並約定按月分期攤還本息。詎料被繼承人A04於民國114年3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被繼承人A04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陳文筆給付之。

(二)、次查,被繼承人A04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死亡,經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並無受理被繼承人A04之繼承人向鈞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明。A04之繼承人迄未辦理拋棄繼承,應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債務人A01、A02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二件。

二、放款明細3件。三、繼承系統統1件及戶籍謄本四件。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638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文筆、A01、A02 自民國114年0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 002 新臺幣923446元 陳文筆、A01、A02 自民國114年0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陳文筆、A01、A02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文筆、A01、A02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923446元 陳文筆、A01、A02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陳文筆、A01、A02 自民國114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