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6586號債 權 人 黃淑君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篁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篁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篁宇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補正債權人勞保局投保資料。
㈣確認聲請標的聲明一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篁宇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即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132,91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㈤補正債權人每月工資55,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㈥補正新北地院114年度勞訴189號判決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