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6586號債 權 人 黃淑君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篁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篁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㈢補正債權人勞保局投保資料。㈣確認聲請標的聲明一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篁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132,91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㈤補正債權人每月工資55,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㈥補正新北地院114年度勞訴189號判決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