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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60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謝伊柔即謝淑萍

張美秀

謝易玫即謝秀乾之繼承人

謝維晴即謝秀乾之繼承人

謝豐安即謝秀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易玫、謝維晴、謝豐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秀乾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伊柔即謝淑萍、張美秀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7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謝易玫、謝維晴、謝豐安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秀乾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伊柔即謝淑萍、張美秀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伊柔即謝淑萍前就讀臺中高農時,邀同債務人張美秀、第三人謝秀乾(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7,7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5年6月9日。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謝伊柔即謝淑萍自民國114年1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71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嗣查債務人張美秀(兼保證人)、謝伊柔即謝淑萍(兼借款人)、謝易玫、謝維晴、謝豐安為本案連帶保證人謝秀乾(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秀乾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七)依約債務人謝易玫、謝維晴、謝豐安應於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謝伊柔即謝淑萍、張美秀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9,71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乙份。3.地院公告乙份。4.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660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10元 張美秀、謝伊柔即謝淑萍、謝易玫即謝秀乾之繼承人、謝維晴即謝秀乾之繼承人、謝豐安即謝秀乾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6月0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710元 張美秀、謝伊柔即謝淑萍、謝易玫即謝秀乾之繼承人、謝維晴即謝秀乾之繼承人、謝豐安即謝秀乾之繼承人 自民國115年06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10元 張美秀、謝伊柔即謝淑萍、謝易玫即謝秀乾之繼承人、謝維晴即謝秀乾之繼承人、謝豐安即謝秀乾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