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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6699號債 權 人 楊奕漢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丹水滾企業有限公司、洪依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丹水滾企業有限公司及其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洪依瑩因涉犯詐欺等案致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此有內政部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可稽,堪認相對人之行蹤不明,而無可得送達之處所。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既屬不明,揆諸上揭規定,本件督促程序即屬應為公示送達而不得行之。從而,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07